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钩深致远网
2025-04-05 20:47:54
(《列子•杨朱》)无为之治可使人人不损一毫,人人自由得意。
近来,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以及台湾工商业界不断呼吁表态要全面翻修这一条例,但政治阻力依然强劲。对两岸关系而言,2012年是一个不寻常的年份。
该条例是台湾地区六法全书中的宪法性法律,是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制定的调整两岸关系的基本条例。同时,这一年,台湾大选举行,马英九成功连任,为条例全面翻修和两岸关系法制建构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自1992年出台,经历了长达二十余年的检验与修正。此外,笔者认为,大陆在宏观政策层面也可构思某些新思路:一是寻求通过台湾司法解释机制实现条例修正,大陆既往对此关注不足。条例预设了一国两区,具有单一的正统论倾向,这一前提性预设妨碍台湾当局新形势下对两岸关系提出更加对等与建设性的战略构想。
一国两区论在战略立意上要比一国两制论狭窄和小气,无法适应两岸关系创新发展的新格局。第二,大陆人民在台湾得享受国民待遇。也就是说必须要有公众的公开监督,其中自然应当包括各类公共媒体的不受地方官员随意控制的公共舆论的监督,换句话说,也就是要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所明文规定了的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因此,如何渐进而有序的在不断加以完善化的法制状态下,(改革)开放出一个国人期待已久的真正言论自由的新境地或新境界,是所有进一步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必要的或必须的前提性条件。众所周知,在任何确实有必要加以设置(而非行政部门为不当利益而任意设置)或者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重大财产利益的安全而必须加以设置的、作为国家公权力体现的行政许可制度的后面,都理应有国家强制力包括刑罚强制力的支持。人民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就在这帮腐败无能官员的玩弄之下渐渐丧失殆尽。木头龙事件也像一面镜子,用它也可以明白无遗地映照出一些地方官员的腐败面目。
为此,小区的业主们已经无数次的向深圳市地方政府发出呼唤提出请求: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该开发商的强拆活动。这种几近于无政府的国家状态,极不正常,亟待改变,急需(国家)治理。
须知,政府官员不是只享有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的权利(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首先或更重要的是负有守护国家的公权力不被任何人随意侵犯的职责和义务。试想,如果所有的开发商都像YT公司这样胡来,也即只要向政府提出项目申报,不管你政府批准不批准,我就开始强拆,在造成一定的既成事实之后,看你政府还敢不给我行政许可。为了实现中共中央十八大提出的真正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公权力的一种体现)的尊严和政府的公共权威,我们强烈要求追究深圳市及罗湖区政府和其主管部门中的那些以不作为的方式(实为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公权力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祸国殃民的官员的法律责任(有些地方官员之所以胆大妄为肆无忌惮,除了上文提到过的山高皇帝远的原因之外,多半还是由于其享有某种似乎不受法律约束的党内身份和特殊的社会地位,从而自以为没有谁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之故)。而公权力太弱的原因是,中国的相当一些公权力,已经被一些实实在在掌握着公权力的各级政府官员们给私有化了:公权力似乎就是他们个人的囊中之物,他们想行使就行使,不想行使就不行使,想怎么行使就怎么行使。
(这一点恐怕是产生木头龙以及国内许多暴力强拆事件的一个深层经济原因,从而也是未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应当予以认真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近来(尤其是2012年12月9日以来),该小区不幸遭遇某房地产开发商的非法野蛮暴力强拆。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任何公民的私权利都有可能随时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济。应当说,各级地方法院以这种不予受理方式的无故缺席,或虽然受理却不能公正审理,是酿成各地许多本来可能属于正常的社会矛盾纠纷冲突事件不断激化不断升级,导致上访案件不断增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百姓纳闷,盛世之下怎么连一个可以讲理说理评理的地方,一个可以公平公正的解决处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经常会遭遇到的几乎难以避免的矛盾冲突争议纠纷等问题的地方都找不到?)。
如果说现行刑法不能够对具有如此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双重侵权行为的责任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只能说明我国目前的刑法规范还存在多么大的漏洞或(立法)缺陷。真正的公权力,也即公平公正公开地为公众服务的权力,也即由法律(规范)所呈现出的权力,必须得到维护,必须得到加强(此乃建国之本意所在:建国,在某种意义上不就是如何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建立起一个真正具有公信力的强大的国家---一个公权力的系统,以此保卫人民的或国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以此增加他们的福祉?)。
也因此,对侵犯公权力的行为,理应给以更为严厉的惩处(行政处罚或刑罚处罚)。人们自然会问:到底是YT公司使用什么手法蒙蔽或绑架了深圳市和罗湖区的政府,还是深圳市和罗湖区政府的一些腐败官员与其合谋祸害社区人民,企图抢掠人民(房屋是人民赖以生存的财产)和国家(土地为国家所有)的财富?那些声称YT公司的非法强拆,是得到那些已经搬迁出去的业主们的民事授权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牵涉人民群众赖以存身的房屋财产安全的拆迁行政审批权这样重要的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的重大严肃问题,难道可以用一句民事授权这样弱智的借口来狡辩塘塞吗?如果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商都可以像YT公司这样,使用公然侵犯国家公权力先斩后奏造成既定事实的非法无赖方式强迫政府,以攫取拆迁民房的行政许可的话,那么还有什么法律秩序可言?还有谁会把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许可权制度或政府本身当回事?此外,如果说木头龙社区改造项目可能成为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的一项政绩的话,那么,难道可以用这种公然践踏国家公权力、肆意侵犯公民私权利的违法犯罪的方式来获取这样的政绩?近年来,在各地方政府的辖境之内,又发生过多少起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和灾难的显赫政绩?尊敬的······我们木头龙小区,是深圳特区最早(1980年代初)建立的居民社区之一。
因为,在我们的理念中,或者在我们的心目中,一个真正的国家领导者,必定是一个能够切身体会民心,切实顺应民意,在浩浩荡荡的大时代的潮流中,能够与时俱进(一个因滥用而几乎被亵渎的词汇),引领中国人民在建设自己的国家新制度的艰难历程中,有所创新有所建树的人。该项担保金的数额,应当与恢复社区原状所需费用相当(依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为准)。在此,特别需要着重指出的是,YT公司的非法暴力强拆行为,不仅是对小区公民的民事权利(房屋产权或私权利)的侵犯,同时也是对政府所掌握的国家公共权力(由拆迁行政许可权所体现的公权力)的藐视、僭越、侵犯和践踏,已构成对国家公权力的严重挑衅和挑战。但是,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8天(信函截稿日12.16),却得不到地方政府的任何答复和回应。这也就是所谓的地方自治制度对于一个超大型国家来说几乎是无可选择也难以替代的制度安排之根据所在。面对YT公司极其猖獗、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双重侵权(既是对国家公权力的侵犯,也是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行为,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官员们却无动于衷不闻不问。
人们会问:难道这样的不作为还不构成渎职(犯罪)?人们还会问:难道这些政府官员和YT公司之间有什么见不得阳光的黑幕交易?由此,木头龙事件彰显出一个必须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极为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国家的公权力得不到公正运用的问题。公共媒体的这一表现,从某种角度来看,恐怕只能理解为公权力私有化的一种具体体现。
一个现代社会,当出现这类问题时,就是要由掌握国家公权力的政府来管。当地方人大不作为,地方法院不作为(或不予受理),地方(狭义)政府(行政)也不作为,当这三个不作为叠加在一起的时候,就使得遭遇如此巨大灾难的木头龙,成为了一个令深圳当地人都难以置信的三不管之地。
可以说,中国绝大多数的事情都自然发生在因幅员辽阔而形态各异差别巨大极其分散的各个地方,而且最终都自然的还主要需要依靠地方的力量或地方的制度安排来解决,既就是国家统一颁布的政策法令也最终主要依靠地方的(政府的和民间的)力量去贯彻去执行。现在给人的感觉是,目前的木头龙,简直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任由强势的YT公司无法无天为所欲为,而显然处于弱势的木头龙的居民却只有忍气吞声任人宰割。
木头龙是中国的木头龙。找媒体,媒体不报道或歪曲报道(比方说,木头龙小区内目前明明还有三百多户居民根本没有和任何公司签订任何所谓的拆迁协议,但某些媒体却偏听偏信YT公司的欺骗,说木头龙目前只剩下一百多户没有跟他们签协议(二)作为其中一种资源配置方式的法律规则机制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规则是众多专业规则的一种,是十二种资源配置方式(或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一、由被侵权者眼中的N种侵权者看程序正义需要温和的土壤被侵权者又称受害者,也就是俗语所说的受伤害的人。
(5)在中国这个长期缺乏温和的土壤的国家,很多非理性的、前现代的元素仍然在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如果一部分人被严重的环境污染或极度匮乏的生存环境折磨得失去理智,那么这些人也会宁愿用直接的暴力方式、民粹方式而不是法律方式解决问题。
自给自足的劳动是一种典型的非交换类方式,用货币购买所需要的商品则是一种典型的交换类方式。没有做好这个基础工作之前,过快地增大一个社会的精细化程度(分辨率)迟早是要付出代价的。
这里要指出的是,精神病人的行为、严重智力残缺的人的行为、丧失理智的人一时冲动引发的行为,以及失手、无意识行为等都被排除在有限理性行为之外。因为相互之间有了感情,甲可以让乙为其出钱或出力,从而满足甲的需要。
(5)专业规则机制用专业规则来获取所需要的资源的资源配置方式即是专业规则机制。该企业的法律顾问会很专业地告诉该主管,这个员工想告你也很难胜诉,因为他取证太难了。首先不妨问这样一个问题:有哪些自然人、法人或者哪些力量可能伤害受害人?又或者一个普通人有可能受到哪些人或哪些力量的伤害?一些法学家遇到这个问题时会不假思索地回答说:权力(或政府)。(2)中国法律人要全面地分析法治难以落实的种种原因,设身处地地理解一般民众舍法律而倒向权力和民粹的原因,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为实施程序正义和法律规则创造前提条件和温和的土壤方面,而不是一味地、流于表面地批判公权力缺德、批评民众愚昧。
感情可以出现在各种类型的人际关系中,也可以出现在各种组织的成员间。(4)价格机制用货币或它物购买所需要的资源的资源配置方式即是价格机制。
在法律还没能成为中国人解决问题的通行规则之前,民众不可能不生活,于是民粹化地寄希望于政府就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心态。(6)文化习俗(7)声誉(8)抢劫(9)欺骗(10)盗窃(11)信用(借贷)(12)非暴力欺压(或不对等合作)(13)其它方式其中,(8)、(10)这两种资源配置方式不仅有违道德且严重违法,一向被文明社会的法理所否定。
权力来源于组织,组织是其成员让渡一部分资源形成的。中国的法学家一向喜欢谈论公权力对民众的伤害,却忽视了民众对公权力的依赖,这种依赖并非如一些人所说的都是民众的愚昧思想作怪,其实也是一种直面现实的人之常情。